2011年2月28日 星期一

100年臺北市青年盃10人制橄欖球錦標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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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賽日期:民國100年3月20、26、27日
比賽地點:台北市百齡球場
職員:領隊、教練及管理→各1名
球員:10人制→15名

每勝一場得積分2分,和場各得1分,負場得0分,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

兩隊或兩隊以上積分相等時,依以下順序決定勝負:
   1、兩隊積分相同以「該兩隊比賽之勝者為勝」
   2、以該循環預賽 ﹤積分相同之球隊  ﹥比較「達陣數,多者為勝」
   3、以該循環預賽 ﹤積分相同之球隊  ﹥比較「總得分扣除總失分,餘分多者為勝」
   4、以該循環預賽 ﹤積分相同之球隊  ﹥比較「達陣後攻門成功數,多者為勝」
   5、﹤如上1、2、3、4條,積分相同之球隊,各派一人代表抽籤  ﹥以「抽籤決定勝負」

各組比賽時間為:上下半場各12分鐘,中場休息3分鐘
比賽中球員,經裁判允行後就得換人,各組皆可更換5人

每一球員限報名參加一隊、不得跨隊比賽,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,
經查屬實,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成績、名次

被判黃牌離場之球員,離場2分鐘
黃牌累積2次,禁賽1場(隔場);黃牌累計至決賽結束
被判紅牌離場之球員,該球員禁賽1場(隔場),如同一球員第2次被判紅牌離場,即取消參賽資格(不得再參賽)

參加社會組球員,需備身分證或可證明之證件以備檢查,未帶證件者不得出場
賽前20分鐘提交出場名單,預賽備妥選手證件備查,預賽每隊出場須核對證件,由各隊教練或隊長核對身份;
決賽不再做核對證件,若有一方提出異議時,請雙方備妥證件備查,未備有效證件者不得出場比賽,
並於賽前10分鐘比賽隊伍帶至大會前核對證件及介紹該場主審裁判,並擲銅幣選擇場地或開球

比賽時全隊須穿著整齊統一之球衣,背號需清楚(球衣號碼不得更改)
經裁判員審定為具有影響安全之裝具、釘鞋不得穿著比賽